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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2012-1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72 號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統稱會計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的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事業單位財務狀况、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事業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社會管理、作出經濟决策。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爲前提。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爲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曆日期。
  第八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爲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爲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産、負債、淨資産、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爲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况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况、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况。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况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托責任履行情况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况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瞭,便于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  産

  第十八條 資産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産、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資産按照流動性,分爲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
  流動資産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
  非流動資産是指流動資産以外的資産。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産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爲耗用而儲存的資産,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資産包括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産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幷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産,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爲固定資産核算。
  無形資産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産,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産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産,應當按照取得資産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取得資産時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産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
  取得資産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産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産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産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産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産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爲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款項和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産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淨資産

  第二十九條 淨資産是指事業單位資産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淨資産包括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産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等。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産,其來源主要爲非財政補助結餘扣除結餘分配後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産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産占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淨資産。
  財政補助結轉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餘資金。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 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産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等淨資産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産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幷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幷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費用

  第三十五條 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或者費用包括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和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幷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幷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况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况、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况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産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 資産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况的報表。
  資産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産、負債和淨資産分類列示。資産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産和非流動資産、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情况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餘情况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减變動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