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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5月起將正式實施 終結“被精神病”

2013-05-08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介紹,我國非自願住院的比例明顯高於發達國家,曾高達70%以上。精神衛生法頒佈前,一旦患者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等嚴重精神障礙,如果患者不願在門診治療,或在門診治療存在風險,且有足夠經濟來源,此時一般不需要徵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屬或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即可強制患者入封閉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間,醫生同樣不需要徵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強制患者食用精神類藥物。
“醫院採取國內通行的這種習慣做法,已經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規定。” 黃雪濤說,我國精神衛生法對強制住院治療,採取“無害則無非自願”的標準。嚴重精神障礙者同時符合兩種情形之一,方可採取非自願住院: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
    黃雪濤表示,精神衛生法在充分考慮我國學習法律體制和文化背景的基礎上,對社會公眾和精神障礙者權利之間作了較好的平衡。
    “對於危險指向自身的嚴重精神障礙者,決定其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主體是監護人。” 黃雪濤解釋,危害他人的嚴重精神障礙者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決定權,法律上交給醫院。監護人處於法律要求的“應當同意”的地位;公安機關則處於“協助”醫院對當事人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以及“協助”追回擅自脫離醫院的患者的地位;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處於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代替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的地位。
                                                                      (來源:法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