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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合同法修改: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管道

2013-01-02

      中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管道。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
      同工同酬是中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企業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還建議,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