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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新規今起實施 交強險優先賠精神損害

2013-01-09

據中國之聲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21日)起開始實施。司法解釋共29個條文,對審判實踐中的疑難、熱點問題一一回應,其中對賠償範圍的明確規定引人關注。
      首先,司法解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明確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範圍,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了四種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同時投保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順序應該是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解釋還明確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往往以免責為由拒賠,對此,《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來源:法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