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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 強制醫療案應開庭審理

2013-01-17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對外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據瞭解,這部共24章、548條、7萬餘字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它將自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
明確非法證據認定標準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為此,司法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經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排除。
禁止通過微博直播庭審
      司法解釋規定,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在就解釋稿徵求全國法院意見過程中,有關法庭紀律的規定曾引發爭議。正式公佈的解釋對其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內容作了修改或者刪除。
強制醫療案應開庭審理
      為體現程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並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瞭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來源:法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