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程式,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品質與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瀋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式試點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式。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試點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二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