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Your are here:Home > News On Laws And Regulations

用人單位侵犯人身權的責任

2014-03-27
  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0314]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修正)[失效][19940512]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6篇 裁判文書37篇 修訂沿革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5篇 實務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0705]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19940905]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對勞動者實施了本條所禁止的行為,公安機關將根據本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等、人民法院將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