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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

2014-02-02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工作人員的行為,應當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這是法律授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為其規定的義務。因此,這些規章制度的內容應該是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具體實施辦法,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裏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對於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實務指南)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19940905]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