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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規定的責任

2014-02-07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佔了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時間,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0705]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