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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爭議

2014-01-10
  工資是指勞動者付出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國家有關工資的規定包括:工資分配的法定原則,如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等;最低工資制度;工資支付制度;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資扣除的限制,如用人單位從工資中扣除勞動者應支付的罰金或賠償金時,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企業可依法制定內部有關工資分配的規章制度;企業有依法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準的自主權等。因執行上述規定,勞動關係雙方發生的爭議,就稱為工資爭議。有的企業出現了因企業停發富餘人員、待崗人員生活費而發生的爭議,由於《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明確規定該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所以,因停發生活費發生的爭議也屬於工資爭議。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0705]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4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準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裁判文書5篇 實務指南)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5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6]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