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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培训

2014-07-01

  企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培训中心或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操作技能、管理知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职业培训规定》对企业职工培训的管理、实施、培训、保障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企业职工培训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由企业自身的职工培训机构承担;企业与社会其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共同承担;企业委托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承担,企业提供相应的经费和部分培训设备。
  企业职工培训针对不同的要求有不同的培训内容。技术等级培训是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使职工掌握某一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这种培训突出技能训练,从生产岗位实际和企业技术的需要出发,按需施教,重点提高职工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将时间、教学与生产结合起来。岗位培训:是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而进行的取得上岗、晋升资格的培训,这种培训从实际出发,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岗位练兵:是指在作业现场对职工实施以提高生产服务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训练活动,既可以按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岗位练兵,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需要或者参加技能竞赛活动而进行的练兵。转岗转业培训:是为需要转岗人员进行的一种专门训练,这种培训有针对性,因人施教,尽量满足转岗人员的就业愿望和社会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培训要建立起企业人事、劳资、教育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实现“培训、考核、使用、待遇”四结合的运行机制。培训的人才结构要合理;高、中、低技能队伍要搭配适当,保证企业需求。培训形式可多样化:自主培训,联合教学,网络教育,多媒体教学等。
  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出,用于企业各类职工培训,也可从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工培训经费,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劳动保障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培训的;强令未经培训职工上岗作业的;将培训经费挪做它用的;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法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职工不服从安排参加培训企业或违反规章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企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19961030]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 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职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职工培训规划、组织编写职工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共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条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他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职工应履行培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级、调资、奖励、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与普通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以下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掌握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对尊师重教的厂长、经理、教学成绩显著的职工培训机构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可对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校舍、仪器设备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职工不履行培训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参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