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干预或拒绝。
缴费单位履行申报义务后,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缴费单位约定的其他方式。
【相关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0122]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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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319]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