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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争议

2014-02-18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辞退,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合同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协商辞退等五种情形。此外,还有约定辞退,一般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辞退条款。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均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例如向员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不服而发生劳动争议,就称为辞退争议。这类争议的标的往往是辞退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违约金和代通知金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2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28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22篇 裁判文书21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15篇 裁判文书16篇 相关论文6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地方法规15篇 裁判文书1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2)便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即与新法相衔接。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解释与此相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