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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諾視野】(轉載)跨境清盤及重組的標誌性案例

2022-05-09

【編者按】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確定上海、深圳、廈門3個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司法協助。為細化落實《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上述兩個檔為跨境破產協助邁出了跨越的一步,為兩地司法協助迎來了新模式。

  最近,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百慕達成立的公司於停牌近2年後複牌。該案例就跨境清盤及上市公司重組方面而言都是屬於一個新的標誌性案例。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的戰略合作夥伴——香港餘陳楊律師行就該標誌性案例進行了專題解析,文章富有實踐價值和指導意義,特予以轉載,以飧讀者。

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和香港餘陳楊律師行在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服務領域均有豐富經驗處理複雜法律議題、解決法律難題、為客戶提供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法。雙方表示將以上述兩個檔為契機,在跨境破產協助這類業務上加強交流和合作,以期為兩地的商事主體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跨境清盤及重組的標誌性案例

 

01  案件背景

  最近,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港交所」)主板上市的百慕達成立的公司(下稱「該公司」)於停牌近 2 年後複牌。這案例就跨境清盤及上市公司重組方面而言都是屬於一個新的標誌性案例。

  於主板停牌後,該公司及其子公司(下稱「該集團公司」)的某些債務被債權人要求提前償還,該等被要求提前償還的債務導致該集團公司出現重大的現金流危機。因此,該集團公司遂進行了重組(下稱「該重組」)並於2022年1月在港交所複牌。 

  該標誌性的案例有以下幾項值得注意的特點:

(i) 第一宗涉及受香港法院(下稱「香港法院」)認可的由離岸法院頒令的輕觸式臨時清盤,繼後並於港交所複牌之個案; 

(ii) 第二宗在港交所推出新退市機制下成功複牌的臨時清盤個案;及

(iii) 屬首宗根據新出臺的中國法院與香港法院的新破產互認框架下,香港法院委任的臨時清盤人及其於內地行使的權力獲得中國內地法院承認的案例。

 

02  香港法院所認可的離岸輕觸式臨時清盤令

該公司向百慕達法院提出申請,尋求輕觸式臨時清盤令,以便進行該重組。輕觸式的臨時清盤制度為該公司提供了充足的時間推行該重組,從而使該公司恢復償付能力,並同時促進該公司可按持份者之利益而開拓業務。香港現時並不存在輕觸式臨時清盤機制。 

  之後,百慕達法院認可該申請,並任命了臨時共同清盤人(下稱「該等臨時 共同清盤人」),授予其權力以該重組為目的,共同及各別地採取行動(下稱 「百慕達法院命令」)。該等臨時共同清盤人於香港法院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亦作出了命令,認許百慕達法院命令及該等臨時共同清盤人被任命為香港清盤案的臨時共同清盤人,於香港處理清盤事務及財務事宜。此外,香港法院亦指令,除非獲得香港法院的准許,假若該公司在百慕達仍處於臨時清盤狀態下,任何人不得對該公司或其於香港法院管轄範圍內的資產、事務或財產提出訴訟。

  這是首宗經香港法院認可離岸法院頒令繼而成功於港交所複牌的案例。

03 新退市機制

  自2018年8月1日起,港交所推行了新退市機制(下稱「退市機制」),允許港交所將停牌18個月(如屬創業板發行人,則可停牌12個月)(下稱 「規定期限」)的發行人除牌。新退市機制主要旨在透過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標準的發行人作出除牌決定,以維持公平、有序及理性的金融市場,從而阻止發行人嚴重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的規定,並鼓勵被停牌的發行人立即採取行動恢復其業務。

  規定期限是被停牌發行人作出補救相關的根本問題及複牌的最長期限。一般不會延長,到期後則意味著港交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 6.01A 條的規定,透過召開聆訊,根據第 2B.09條的規定對停牌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將發行人除牌。此外,港交所亦可根據《上市規則》第6.10條的規定,針對被暫時停牌的發行人酌情施加可短於規定期限之特定補救期,補救相關的根本問題。酌情權的行使將考慮到個別案件的具體事實及情況(例如:公眾持股量不足、營運及資產不足或不再適合上市)。 

  於特殊情況下,假若觸發除牌的事件就上市的一般原則而言屬較為嚴重且無法補救(例如:於法院發現其管理層及控股股東採取欺詐性手段以誇大其 業務及盈利後,發行人不再適合上市),則該發行人甚至可能會被港交所立即除牌。

  值得強調的是,新退市機制應與《上市規則》第 13.50A規定一併兼讀。假若某上市公司的審計師已發佈或表示將在其發佈初步年度業績時對其財務報表發表免責聲明或負面意見,港交所可將該上市公司暫時。

  港交所可能在向被停牌發行人發出的複牌指引(下稱「複牌指引」)中,為被停牌發行人的複牌設立更高的門檻。同時,港交所已明確表明其立場,指新退市機制既不是為了促進,亦非方便複牌。

   就複牌指引而言,港交所可要求被停牌發行人:

(i) 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獨立調查,並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ii) 證明其遵守港交所規定的《上市規則》;及

(iii) 啟動獨立的內部控制審查,確保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以履行《上市規則》規定的義務。

  本標誌性案例是第二個於新退市機制下通過需臨時清盤而成功複牌的個案例。

04 新破產程式互認框架

新破產程式互認框架源自《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下稱「會談紀 要」)。隨後, 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最高人民法院意見》」),進 一步闡述了新破產互認程式的具體實施細節。    

總括而言,會談紀要容許香港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可向上海, 廈門或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涉及根據《公司(清盤及雜 項規定)條例》展開的,包括由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推動及由香港法院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第 673 條核准的香港相關清盤程式,並請求其對相關清盤程式作出協助。互惠地,會談紀要亦允許中國破產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向香港法院申請承認破產清盤、重組及和解程式,承認其作為管理人的職位,以及協助其履行管理人職責於本標誌性案例中,該公司本已於2020年8月左右在香港進行了債權人自願清盤。然而,香港法院約於2021年7月批准了一項向上述其中一家中 級人民法院發出一封關於承認及協助相關程式的請求書之申請,尋求同意承 認清盤人的任命,並允許其於中國內地行使其權力。以認可香港的破產程式 及香港指定清盤人為目的,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准予並同意了同類型請求。值得注意的是,本標誌性案例是由香港法院任命的臨時共同清盤人及香港破產程式同時受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新破產程式互認程式框架認可的首例。    

一般而言,從收到申請之日起計至作出決定為止,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國內地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香港清盤人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認可香港破產程式後(下稱「該 認可」),應當同時對認可香港委任的清盤人之申請作出處理,並於五日內宣佈決定。於獲得該認可後,下列後續事項相繼生效:

(i) 債務人向個別債權人支付的債務變得無效;

(ii) 任何涉及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如已開始但尚未了結,則須暫停進行,但該訴訟或仲裁可於香港委任的清盤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進行;及 

(iii) 解除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措施,中止執行程式。中級人民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式後,可根據申請決定允許香港清盤人在中國內地行使下列權力:

(i)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檔案和其他數據;

(ii) 調查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並就其財務狀況編彙報告;

(iii)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項; 

(iv) 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的日常費用和其他必要支出,決定是否繼續或者暫停債務人的業務; 

(v) 管理和處置債務人的財產; 

(vi) 代表債務人參與法律訴訟、仲裁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式;(vii) 接受中國大陸債權人的債權申報並進行審查;及

(vii)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行使的其他職權。     

通過互認框架,可以提高清盤人行使權力的效率,以變現或保全公司資產,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852)28543070或通過電子郵件lawrence.yeung@ycylawyers.com.hk與本行的合夥人楊律師聯繫。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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