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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諾視野】向香港證監會提交退場計畫(轉載)

2022-09-22

 天諾視野

 

LAW  COMMUNNICATION

 

【編者按】

  2022年6月28日,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決定批准兩地交易所正式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簡稱ETF)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互換通”業務通過兩地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連接,使境內外投資者能夠在不改變交易習慣、有效遵從兩地相關市場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便捷地完成人民幣利率互換的交易和集中清算。

  在此利好政策落地之際,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的戰略合作夥伴——香港餘陳楊律師行就香港證監會牌照申請要求、ISDA及檔架構、放棄牌照的程式等內容進行了三期專題解析,文章富有實踐價值和指導意義,特予以轉載,以飧讀者。

  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和香港餘陳楊律師行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法律服務領域均有豐富經驗處理複雜法律議題、解決法律難題、為客戶提供有效的法律解決方法。雙方表示將以“互換通”業務的展開為契機,在跨境金融協助這類業務上加強交流和合作,以期為兩地的商事主體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第三輯  向證監會提交退場計畫

  持牌法團在過去數年的運營受到不可預測及壓力事件干擾。特別是,財富管理業務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打擊。面對這段艱難的時期,一些持牌法團別無選擇地只能結束其業務並放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01  結束業務的程式

  ❖關於結束業務方面,證監會於2022年3月4日發出通函,提醒有意終止其業務之持牌法團須: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下稱「該條例」)第 195(1)(d) 條,要求證監會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 在以下情況,向證監會提交退場計畫,其中列出有序地結束及終止業務的詳細資訊(見下文進一步說明):

1有意終止或已經終止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

2被要求暫停或終止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 146 (5)(a) 條及第 195(1) (c) 條行使其權力;或

3被證監會要求提交有關退場計畫。

  ❖通函指出,持牌法團的退場計畫應獲得其董事會的批准並由大股東及控制人認可。退場計畫應充分地顧及客戶的權益及市場的秩序,並提供有關程式、負責人員及資金來源的詳細資訊,以確保相關受規管活動的業務能有序地結束。此類詳細資訊包括(如適用)以下內容:    

●持牌法團如何有序地結束相關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線之時間表,當中須注明相關的關鍵步驟;     

與持牌法團的客戶就以下事項進行溝通並採取後續行動:

1擬定的業務終止;

2客戶需要採取的行動(例如:將其持有的投資轉讓給其他仲介人、提取客戶款項、收取實物證券、贖回他們在持牌法團或其他仲介人所管理的基金之投資)

3時間表及相應的費用及收費(如有);

4客戶沒有在時限內採取任何行動的後果;及

5回答客戶就擬定終止業務的查詢之持牌法團的人員之聯繫資訊;

  ●有關客戶權益及資產的最新狀況(例如:客戶的數目或持牌法團仍在進行中的交易、持牌法團所持有的客戶證券及客戶款項金額、有關持牌法團管理的投資組合或基金的數據);
  ●若持牌法團是一名基金管理人,應提供有關其業務終止的額外資料,包括:

1與基金的監管組織及其他服務供貨商(例如:管理人、保管人及核數師)聯絡,根據基金的組織章程擬定退場計畫;

2將持牌法團的基金管理角色轉讓予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出售基金內的投資,並將收益歸還予基金投資者;及

3提醒基金投資者與贖回程式有關的風險(例如:贖回流動性偏低的基金投資需時較長、可能須以實物形式而非現金收取贖回所得款項等);

  ●如持牌法團持有客戶資產或管理資金,有關為歸還客戶資產而採取的行動、預留的資金及人力資源的資訊,及處理任何未取回的客戶資產(例如: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以安排持牌法團根據《受託人條例》項下條文通過委任司法受託人的方式向法院繳存未取回的客戶資產),將基金清盤或將基金管理角色轉移至其他基金管理人之行動;   

●有足夠的權力代表持牌法團執行退場計畫(包括銀行及保管人帳戶的運營)的指定人員(包括至少一名持牌法團的董事)及其姓名及聯繫資訊   

財政預算 ,包括估計成本,及為了完成退場計畫並繼續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資金規定直至持證法團的牌照被撤銷所需的款項的資金來源;   

●根據該條例第 195(1)(d) 條向證監會提交要求撤銷其牌照的申請   

●持牌法團根據該條例第 156(2) 條規定在不遲於業務終止之日後四個月內提交其財務報表其他檔(有關的財務報表及檔須截至業務的終止日期(包括該日)為止)及其他監管檔(包括財務申報表,年度經審計賬目、年度申報表等)之安排;及   

與持牌法團賬簿及記錄有關的安排(例如:持牌法團牌照撤銷後,賬簿及記錄將在何處保存,及負責人員的聯繫資訊)。

 

02  未取回的客戶資產

 

  持牌法團結束其業務的過程的其中一個關鍵步驟是處理或處置客戶資產,這步驟可能會導致整個過程會更加冗長及涉及昂貴開支。特別是,儘管持牌法團已再三詢問客戶如何處理其存放在持牌法團的資產,客戶沒有向持牌法團提供指示或忽略向其發出指示以說明如何處理其資產,或持牌法團根本無法聯繫客戶。在此情況下,客戶資產成為未取回的客戶資產,只要持牌法團仍然持有客戶資產,持牌法團終止業務及放棄牌照之程式仍然是無法完成的。在此情況下,持牌法團必須根據《受託人條例》第56條及第62條通過委任司法受託人的方式向法院繳存未取回的客戶資產。於Re Gold Fund Securities Co Ltd (關於金豐證券有限公司案)[2020] HKCFI 2884一案中,法院裁定以申請任命司法受託人持有未取回的客戶資產為目的,金豐證券有限公司作為持牌法團應證明:

1相關資產由其作為受託人持有(即:就持牌法團而言,等同其以託管人身份行事);

2儘管已作出合理努力,仍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繫或客戶沒有作出回應,或無法獲得如何處置或歸還客戶資產的指示。

  根據我們的經驗,相關客戶資產若以證券形式存在,其申請容易受到要通過存放實物股票入法院之要求所影響。

 

03  證監會的權力

   ●證監會可要求持牌法團提供其退場計畫的的啟動及執行情況的最新資訊(例如:客戶權益及資產的最新狀況)。持牌法團亦應立即通知證監會退場計畫的任何重大變動(例如:關鍵步驟、時間表或執行退場計畫的指定人員出現變動)。   

●如果持牌法團沒有制定具體的退場計畫或並未根據退場計畫行事,證監會將考慮對持牌法團及其他相關人員(例如:其大股東及負責人員)施加條件,要求各方立即採取行動,有序地結束持牌法團的受規管活動之業務。證監會亦可能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1發出限制通知及任命管理人;或

2如持牌法團及其他受規管人士的行為不符合預期標準(例如:未能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採取監管行動。

   ●下列圖表描繪了向結束業務程式以供參考。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85228543070或通過電子郵件lawrence.yeung@ycylawyers.com.hk與本行的合夥人楊律師聯繫。

 

 

版權歸餘陳楊律師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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