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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诺研究】涉港婚姻家事案件的效力认可和管辖浅析

2022-11-25

 涉港婚姻家事案件同一般的家事案件不同,除了通常家事案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诸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决定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配的问题外,还需要额外考虑涉港婚姻的地域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天诺律所涉外法律业务部选取了近三年里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两个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例,简要分析该类型案件的法院判决效力的认可和管辖问题,以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案例一: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

   基本案情: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香港居民倪某熊与内地居民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了离婚判决。该判决的结果为:倪某熊与冯某在2003年11月27日缔结的婚姻关系于2008年6月16日解除。倪某熊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上述离婚判决。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倪某熊与冯某离婚纠纷所作离婚判决(限于离婚部分)符合内地法律关于认可法院判决效力条件的规定,未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当事人未提出复议申请,该裁定已经生效。

案例分析:从该案例可反映出人民法院对不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予以认可,该做法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关安排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例二:赵某婷诉周某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准确认定涉港婚姻关系变化对夫妻财产关系和合法权益的影响    基本案情:赵某婷与林某良于1992年10月24日在广东省四会市登记结婚。1995年2月29日,林某良向四会市粮食局出借27万元。1995年6月,四会市粮食局与林某良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五年内还清林某良的借款本息,否则将涉案房屋抵偿林某良。1998年四会市粮食局将案涉房屋交付林某良抵偿债务。林某良于2000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00年8月,林某良出具《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某娣。2002年9月5日,赵某婷与林某良在四会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没有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分割。2003年3月27日,赵某婷与林某良在香港登记复婚。2007年赵某婷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10年1月11日,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林某良名下,并于6月2日过户登记在周某娣名下。林某良于2016年1月22日去世。赵某婷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确认周某娣与林某良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周某娣与林某良之间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良以物抵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发生于林某良与赵某婷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当时的共同经常居住地为内地,故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适用内地法律。根据内地法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良与赵某婷离婚时没有对涉案财产进行分割,涉案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良在未经赵某婷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周某娣。周某娣对林某良与赵某婷的夫妻关系及涉案房屋真实权属知情,未支付合理对价,可认定其与林某良恶意串通,协助林某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从该案例可反映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关系成立时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法认定夫妻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新的规定:以上两个问题在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中有新的推进。《互认安排》生效前只在具体案件中认可对方法院离婚判决/离婚判令中关于离婚的部分,不能直接执行关于财产和抚养权的部分,这类案件往往需要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重新划分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现适用《互认安排》的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4类、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2类,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的多数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能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以下为适用《互认安排》的内地和香港的案件种类对照。

 

注意事项:涉港婚姻关系中存在主要财产的分配会影响到管辖法院的确认,如当事人仅请求分割内地财产,法院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民辖终335号周某、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中所做的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第7条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可见在该种情况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综上,内地与香港的多数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大多数已可根据《互认安排》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在此基础上,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该财产主要所在地位于内地,则内地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涉港婚姻案件。                                                        

  【撰稿人:陈苗苗】

 

  者 简 介


陈苗苗

电话:1856526757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文学学士, 法律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曾在政府、国企上市公司和外企担任法务,现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语言中文和英语,主要业务方向为涉外涉港澳法律事务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