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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諾研究】《民法典》同香港合約法中關於履行合同規定的比較

2023-06-15

  LAW

天诺研究

【导语】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机制的对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机制上进行有效衔接,从而在大湾区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扎根南沙、深耕湾区、面向世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在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民法典和香港合约法都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但两者在具体规定和实施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作者就香港和内陆在民法部门法下关于合同履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两者在无行为能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以供商业人士了解,并和同行交流。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到第五百三十四条都规定了大量的合同履行的条文内容。此处截取部分主要的内容,便于实践中做参考。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1]

 

 

二、香港合约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1.实质履行。合同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只是部分履行的情况案例如Cutter v Powell一案中[1],法庭指出在一份合同规定A须为B提供服务的个案中,若合同没安排A可在完成某时段便可得到某比率款项的话,这合同便是整份的合同。A不能只履行了部分合同责任便要求按比例得到合同价。在Sumpter v Hedges一案中[2],A(一位建筑师)同意为B(一位客户)在B的土地上建造两间房屋。B则须给予A 5651作为工程的酬金。A在完成部分工程后便没继续工程。A做好的工作是相等于价值3331的酬金。结果,法庭裁定A不能得到3331。法庭允许合同各方可实质履行而非完全履行合同责任。

2.实际完成(practical completion of)。在Mariner International Hotels Ltd v Atlas Ltd一案中[3],A(卖方)出售了一间尚在兴建中的酒店给B(买方)。但是,这酒店的结构是存有缺点的。法院指出就物业建筑合约而言,适用的法律原则为实际完成合约而非实质履行合约。根据这原则,卖方必须确保有关物业并无或只有轻微明显缺点,法院裁定由于该酒店在完成交易日期存有不算轻微的明显缺点,尽管酒店已可开张营业,B仍有权终止合约。

3.履行可划分的合同。有关合同可规定按工作比率计算合同价。学者称这些合同涉及的责任是可划分的。一些装饰合同便有这样的规定,且会注明客户在服务完成后缴付一笔余下款项。提供服务的一方须完全履行合同才可得到余下款项。余下款项应只占整份合同价的一个很小比率。若有关比率过大,这合同其实是整份的合同[4]。此外,《雇佣条例》对雇员以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终止合同[5]、雇员的年终酬金及终止合同时的工资[1759]和法定假日薪酬(annual leave pay)是采用按比率计算方式。这计算方式类似可划分合同酬金支付方式。雇员在合同期间的一些金钱权利也是采用按比率计算方式。

4.与合同另一方合作履行。在Ying Ho Co Ltd &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中[6],A(一些发展商)与B(政府)订立了建筑承诺。由于建筑物高度限制,B未批准有关的部分规划图则。A后来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B因此向A索赔。A认为B给予它们的地皮未赋予B在该地段施加高度限制的权力,因此B不批准有关部分规划图则是不对的。最高法院强调,合同各方须真诚地合作履行合同。对于该地段而言,B是有权施加高度限制的。A是自己错误地认为可得到合同没有安排的延长工程期才未能在时限内完成工程。B并获得胜诉。在建筑合同个案中,即使是委任人提供工程设计给承包商,承包商须视情况通知委任人工程设计有缺点以履行这隐含合作责任[7]。

5.不得阻止合同另一方履行。在AID有限公司訴南洋兄弟煙草有限公司一案中[8],A(一间公司)委任B(承办商)就A的物业进行装修工程。有关合同规定“整个工程需90天完成。分东翼、西翼两期施工,每期工期45天。具体施工安排须进一步落实”。A认为第一期东翼工程有延误及第二期西翼工程应是在紧接第一期东翼工程完成时展开。A并提出工程有缺点及拒绝支付工程费用扣去A已支付的款额给B。B遂入请法院向A追讨余额。

区域法院指出虽然第一期东翼工程是有延迟,但这是因为A迟迟未能挑选好一些物料所致。A实际上阻止了B准时完成第一期东翼工程,故B并没有延误工程。此外,从上述合约规定来看,第二期西翼工程不须在紧接第一期东翼工程完成时展开。尽管工程确有一些缺点,但A并未有计算修补这些缺点所须费用。区域法院乃裁定A须向B支付余额及只能减去1,000元的补贴。A后来提出上诉,而上诉法庭驳回A的上诉。

 

§ 

三、《民法典》同香港合约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比较

§ 

 

《民法典》和香港合约法都是规范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二者在履行合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关于履行义务的内容,两者有一些共同之处。例如,都规定了当一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都规定了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相应义务。此外,两者也都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两者在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违约责任方面,香港合约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而《民法典》并没有具体规定。此外,香港合约法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例如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损失赔偿金。《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但与香港合约法相比,其规定并不是很详细。

另外,两者在合同解除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香港合约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当一方重大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民法典》中,则规定了更为具体的解除合同情形,例如当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故时,合同可以解除。

综上,虽然《民法典》和香港合约法在履行合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的核心内容是相似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等原则,同时也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双方都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避免因为违约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1]《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章

[2] (1795)101 ER 573.

[3] [1898]1 QB 673.

[4] [2007]1 HKLRD 413.

[5]Peter Wesley-Smith, The Sources of Hong Kong Laws(Hong Kong: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4), p.191.

[6]《香港法例》第57章第7條。

[7] (2004)7 HKCFAR 333.

[8] Teresa Cheng and Gary Soo, 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Hong Kong: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imited,3rd ed.,2013), pp.488-490.

[9] [2015]HKEC 606, [2015]HKEC 1990及[2015]HKEC 2572.


本文经作者陈苗苗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