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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6號)

2011-12-01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66 號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11年11月21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準、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作用,現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播出電視劇時,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鐘計)中間以任何形式插播廣告。
  播出電影時,插播廣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刪除第十八條。
  三、本補充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本規定對《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1號)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