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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2011-12-22

法〔2011〕26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關於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於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意見(試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及相關檔精神,結合海事法院的特殊情況,現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使用等問題規定如下:
  一、海事法院本部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所在城市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名額並任命。
  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人選在其所在城市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中產生,由海事法院與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相關基層人民法院協商同意後,一般應由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名額並任命。
  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轄地域範圍內的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後,可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
  海事法院案件管轄地域範圍內的公民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三、海事法院負責對推薦或申請的人民陪審員名單及其材料進行預審查,其後,將相關材料以及預審查意見一併移交海事法院或派出法庭所在城市的相關基層人民法院,並由其所在城市相關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推薦或申請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審查,由相關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24號)的有關規定,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人民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