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Your are here:Home > News On Laws And Regulations

企業職工培訓

2014-07-01
  企業職工培訓是指企業通過企業培訓中心或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工作需要對企業職工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操作技能、管理知識、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勞動部、國家經貿委發佈的《企業職業培訓規定》對企業職工培訓的管理、實施、培訓、保障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企業職工培訓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由企業自身的職工培訓機構承擔;企業與社會其他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共同承擔;企業委託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承擔,企業提供相應的經費和部分培訓設備。
  企業職工培訓針對不同的要求有不同的培訓內容。技術等級培訓是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為依據,使職工掌握某一職業的專業知識和實操技能,這種培訓突出技能訓練,從生產崗位實際和企業技術的需要出發,按需施教,重點提高職工本崗位的工作能力和技能水準,將時間、教學與生產結合起來。崗位培訓:是根據崗位規範要求而進行的取得上崗、晉升資格的培訓,這種培訓從實際出發,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崗位練兵:是指在作業現場對職工實施以提高生產服務技能和工作能力的訓練活動,既可以按國家職業標準進行崗位練兵,也可以根據企業生產需要或者參加技能競賽活動而進行的練兵。轉崗轉業培訓:是為需要轉崗人員進行的一種專門訓練,這種培訓有針對性,因人施教,儘量滿足轉崗人員的就業願望和社會的需求。
  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培訓要建立起企業人事、勞資、教育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實現“培訓、考核、使用、待遇”四結合的運行機制。培訓的人才結構要合理;高、中、低技能隊伍要搭配適當,保證企業需求。培訓形式可多樣化:自主培訓,聯合教學,網路教育,多媒體教學等。
  企業職工培訓經費可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出,用於企業各類職工培訓,也可從企業利潤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工培訓經費,當年結餘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勞動保障部門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對於企業不按規定組織職工培訓的;強令未經培訓職工上崗作業的;將培訓經費挪做它用的;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對企業法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職工不服從安排參加培訓企業或違反規章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企業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0515]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3篇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通知[19961030]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畫、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相關資料: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專案、技術改造專案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餘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餘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品質不高,考核品質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