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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方式

2014-06-03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干預或拒絕。
  繳費單位履行申報義務後,可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自行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繳費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以支票或現金形式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繳費單位約定的其他方式。
   
【相關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0122]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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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319]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