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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2014-04-0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具體方式和程式是:
  1?繳費單位於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2?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時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繳費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在確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後簽署審核意見並蓋章;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2日內審核完畢。繳費單位須按月在繳費申報被批准後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費的數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相關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0122]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2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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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319]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