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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2014-04-0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具体方式和程序是:
  1?缴费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在确认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2日内审核完毕。缴费单位须按月在缴费申报被批准后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费的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相关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0122]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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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319]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