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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2014-03-27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正)[失效][19940512]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37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实务指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对劳动者实施了本条所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本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等、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