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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争议

2014-01-26
  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辞职,一般包括正常解除合同辞职、利益受侵害解除合同辞职和终止合同辞职、协商辞职等四种情形。此外,还有约定辞职。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除利益受侵害解除合同辞职,可随时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外,其他辞职行为一般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待30日期满方能办理解除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协商辞职的,按双方的协议办理。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员工的辞职行为发生劳动争议,即称为辞职争议。这类争议的标的常常是违约金、赔偿金、赔偿培训费、档案关系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0706]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2篇 地方法规5篇 裁判文书8篇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