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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諾研究】涉港婚姻家事案件的效力認可和管轄淺析

2022-11-25

 涉港婚姻家事案件同一般的家事案件不同,除了通常家事案件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諸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進而決定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分配的問題外,還需要額外考慮涉港婚姻的地域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天諾律所涉外法律業務部選取了近三年裏廣東法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中兩個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例,簡要分析該類型案件的法院判決效力的認可和管轄問題,以供有需要的人士參考。

案例一:倪某熊申請認可香港法院離婚判決案——認可香港法院判決香港和內地居民離婚案件關於離婚部分內容

    基本案情: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就香港居民倪某熊與內地居民馮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了離婚判決。該判決的結果為:倪某熊與馮某在20031127日締結的婚姻關係於2008616日解除。倪某熊遂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上述離婚判決。

裁判結果: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就倪某熊與馮某離婚糾紛所作離婚判決(限於離婚部分)符合內地法律關於認可法院判決效力條件的規定,未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亦未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故裁定對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認。當事人未提出復議申請,該裁定已經生效。

案例分析:從該案例可反映出人民法院對不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香港法院離婚判決予以認可,該做法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相關安排提供了實踐樣本。

案例二:趙某婷訴周某娣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準確認定涉港婚姻關係變化對夫妻財產關係和合法權益的影響    基本案情:趙某婷與林某良於19921024日在廣東省四會市登記結婚。1995229日,林某良向四會市糧食局出借27萬元。19956月,四會市糧食局與林某良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五年內還清林某良的借款本息,否則將涉案房屋抵償林某良。1998年四會市糧食局將案涉房屋交付林某良抵償債務。林某良於2000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008月,林某良出具《協議書》,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周某娣。200295日,趙某婷與林某良在四會市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沒有對涉案不動產進行分割。2003327日,趙某婷與林某良在香港登記重婚。2007年趙某婷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10111日,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在林某良名下,並於62日過戶登記在周某娣名下。林某良於2016122日去世。趙某婷提起本案訴訟,訴請確認周某娣與林某良之間的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周某娣與林某良之間關於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林某良以物抵債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發生於林某良與趙某婷第一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雙方當時的共同經常居住地為內地,故涉案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適用內地法律。根據內地法律,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良與趙某婷離婚時沒有對涉案財產進行分割,涉案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林某良在未經趙某婷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轉讓給周某娣。周某娣對林某良與趙某婷的夫妻關係及涉案房屋真實權屬知情,未支付合理對價,可認定其與林某良惡意串通,協助林某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故涉案房產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從該案例可反映出人民法院依據婚姻關係成立時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確定夫妻財產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法認定夫妻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維護當事人合法財產權益。

新的規定:以上兩個問題在20222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中有新的推進。《互認安排》生效前只在具體案件中認可對方法院離婚判決/離婚判令中關於離婚的部分,不能直接執行關於財產和撫養權的部分,這類案件往往需要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來重新劃分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現適用《互認安排》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4類、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共有12類,這意味著內地與香港的多數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能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以下為適用《互認安排》的內地和香港的案件種類對照。

 

注意事項:涉港婚姻關係中存在主要財產的分配會影響到管轄法院的確認,如當事人僅請求分割內地財產,法院一般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裁定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粵03民轄終335號周某、鄧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二審中所做的裁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的第7條進一步明確“雙方當事人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結婚,又在香港法院訴訟離婚。一方當事人在深圳起訴要求分割位於深圳的財產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以雙方離婚判決未經承認程式為由駁回起訴”,可見在該種情況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綜上,內地與香港的多數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大多數已可根據《互認安排》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在此基礎上,如果涉及到財產分割,該財產主要所在地位於內地,則內地法院可以受理管轄涉港婚姻案件。                                                        

  【撰稿人:陳苗苗】

 

   簡 介


陳苗苗

電話:18565267576

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文學學士, 法律碩士,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曾在政府、國企上市公司和外企擔任法務,現為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工作語言中文和英語,主要業務方向為涉外涉港澳法律事務和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