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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香港法下合同成立及法律效力的比較簡析

2023-02-23

        導語: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的法治建設,在區域內打造國際一流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一項重要的工作是需要對港澳法律規則進行深度探究,並在此基礎上關注內地與港澳在法律規則層面的順暢銜接。為此,本文擬研究香港和內地在民法部門法下關於合同成立及法律效力的比較,希望對開展粵港澳經貿合作人士有一定參考價值。

 

 

  《民法典》合同生效條件

 

 合同成立要經邀約與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邀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和承諾都從相對方知道或收到對方都意思表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合同成立一般要具備主體、標的及其數量三要素,否則,合同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性合同以一方履行合同為成立)”[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2]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3]。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民法典》在“簽字、蓋章”的基礎之上增加了“按指印”這個方式,使得合同成立的條件更加多元化,簽訂主體的表述也較之原來的《合同法》更為全面。《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4]。可見,合同生效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法律為合同生效另外規定了條件或者當事人為合同生效另外約定了條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需經批准才能生效。

 

  香港合約法介紹

 

香港的法律制度屬於普通法(common law)法系,源於英國,也被稱為判例法(law of precedents[5]。普通法是指司法習慣,判例是指法院曾裁定的案例先例[6]。香港法院在判案時會引用外國普通法適用地區(特別是英國)法院的判例,英國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國家法院的判決也會為香港法院所考慮[7],其內容反映英國在法院裁定有關案例時的社會價值。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須依從或參考過去的判例,與普通法同屬判例法的衡平法表現了英國的公允及具彈性的司法習慣,現時法院可同時執行普通法與衡平法[8]。香港並沒有針對合同的專門法典,而是使用通過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一系列形式約定的合同規則。合約法含有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內容。在香港法下,合約被解讀為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常見的商業合約包括:物業買賣合約、雇傭合約、保險合約、採購合約、借貸協議、擔保合約等等。如果合約其中一方違約的話,另一方可向他要求損害賠償[9]。根據普通法,有關賠償需以受損失一方因違約而蒙受的損失為准,且是已知悉或合理預見的款額。若受害一方能符合一定條件可引用衡平法要求撤銷合約。衡平法也包含非金錢性質的法定補救如強制令或強制履行,其對受損方的補救力度措施相比普通法多。

 

  香港合約法生效條件

 

合約法為普通法中一套重要的法律規條,屬義務法(law of obligations)之一[10]。不是所有協議均具法律約束力,以下四個元素是訂立合約的基本條件:“(a)要約(offer)、(b) 承約(即接受要約)(acceptance of the offer)((a)和(b)加起來可說是訂立協議)、(c)協議各方須有產生法律關係的意圖(intention to have legal relationship)、及(d)有關協議須有價值(consideration)支持”[11]。缺少任一條件便未有訂立合約。通常把要約定義為提出具法律效力的建議,及將承約定義為受要約人(the offeree)清楚、完全及無條件地接受要約。若協議雙方並未有產生法律關係的意圖,在這情況下便未有合約關係,“價值則為協議雙方交換之承諾”[12]。一般來說,“合約是須有價值支持的,不必然是金錢作為對價也可以是以物換物的方式訂立合約”[13]。此外,普通法規定了“只有合約各方可執行合約,這也就是參與合約原則(privity of contract)”[14]

 

  關於雙法系下合同生效條件的比較

 

“合同”一詞常見於內地的法律檔中,香港地區廣泛使用“合約”一詞。從本質上看,合同與合約並沒有較大區別。但是在用語習慣上,“合同”側重於展示結果,而“合約”則體現協議過程。在香港的日常商業活動中,一般情況下,合約被賦予與合同相同的內涵與意義。

 

 


綜上,在香港法律下,合約需同時符合多個要素,否則不具備法律效力。承約最終及無條件地同意接受要約人所提出的合約條款,即使受到承約支持,若立約各方沒有建立法律關係的意向,協議並不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約;如各方已同意並已依賴該商業協議條款行事,儘量不會因為條款過於模糊而裁定其無效[16]。法院判斷合約雙方是否具備建立法律關係意向時需考量實際情況、是否部分履行和是否達成必要受約束的條款等。而《民法典》下的合同成立經邀約與承諾兩階段,一般要具備主體、標的及其數量三要素。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實踐性合同以一方履行合同為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1]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4]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5] 香港《基本法》第八條

[6] Peter Wesley-Smith, An 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Legal SystemHong Kong:Oxford University Press,2nd edn.,1993, pp.68-78.

[7] Peter Wesley-Smith, The Sources of Hong Kong Laws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4, p.191.

[8] Hedley v Baxendale1854Ex Ch 341.

[9] Leaf v International GalleriesA Firm[1956]2 KB 86.

[10]Christian Witting, Street on Tor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4th ed.,2015), p.20.

[11] Christian Witting, Street on Tor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4th ed.,2015), p.20.

[12] Michael Furmston, Cheshire, Fifoot and Furmston's Law of Contrac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7th ed.,2017), pp.103-104.

[13] Canon(Scotland)Business Machines Ltd, Noter[1992]BCC 620.

[14] Dunlop Pneumatic Tyre Company, Limited v Selfridge and Company, Limited[1915]AC 847.[15] 香港終審法院在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and Another v Sun Hung Kai Securities Ltd(2006) 9 HKCFAR 403一案的判決書中,曾引用另一英國案例G Scammell & Nephew Ltd v Ouston [1941] AC 251Hillas & Co Ltd v Arcos Ltd (1932) 43 Ll L Rep 359的判決。

[16] 香港終審法院在New World Development Co Ltd and Another v Sun Hung Kai Securities Ltd(2006) 9 HKCFAR 403一案的判決書中,曾引用另一英國案例G Scammell & Nephew Ltd v Ouston [1941] AC 251Hillas & Co Ltd v Arcos Ltd (1932) 43 Ll L Rep 359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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