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粵港澳大灣區體制機制的對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機制上進行有效銜接,從而在大灣區打造一個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此,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家“紮根南沙、深耕灣區、面向世界”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組織人員在此方面開展了一系列研究。本文作者就香港和內陸在民法部門法下關於合同中無效因素進行了分析和比較,以供商業人士瞭解,並和同行交流。
四、合同無效的後果
綜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10] 第五百零七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被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11]上述規定表明,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香港《合約法》在合約裏相關規定觸及不合法事由時,則會導致該合約得不到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當事人或合約方請求法院保護將得不到支持。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民法典》更多從衡平公正的角度處理立約各方因合同成立或履行導致的利益。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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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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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見李佩雲訴黃美賢Reported in:[1997] HKLRD 1141第15段
[9] 《Chitty on Contracts》,第一冊,第16-001,16-003及16-005段和案例Euro-Diam Ltd v, Bathurst [1990] QB 1及 Edler v. Auerbach [1950] 1 KB 359
[10]《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11]《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12]《九民紀要》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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