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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和香港合约法中不合法约定的比较

2023-03-27

导语:粤港澳大湾区体制机制的对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机制上进行有效衔接,从而在大湾区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扎根南沙、深耕湾区、面向世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在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本文作者就香港和内陆在民法部门法下关于合同中无效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供商业人士了解,并和同行交流。

四、合同无效的后果

    综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0] 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11]上述规定表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香港《合约法》在合约里相关规定触及不合法事由时,则会导致该合约得不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或合约方请求法院保护将得不到支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民法典》更多从衡平公正的角度处理立约各方因合同成立或履行导致的利益。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12]。

参考文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5] Betty Ho, Hong Kong Contract Law (Hong Kong: Butterworths Asia, 2nd ed, 1994),cap. 11;Stephen Hall, Ho&Ha l's Hong Kong Contract Law(Hong Kong: LexisNexis, 4th ed.,2017), cap.11ed.

[6] Taylor v Bhail[1996]CLC 377.

[7] [2001]2 HKLRD 471.

[8] 见李佩云诉黄美贤Reported in:[1997] HKLRD 1141第15段

[9] 《Chitty on Contracts》,第一册,第16-001,16-003及16-005段和案例Euro-Diam Ltd v, Bathurst [1990] QB 1及 Edler v. Auerbach [1950] 1 KB 359

[10]《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11]《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12]《九民纪要》第三十五条

 

【本文系作者的个人观点,欢迎业界同仁交流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