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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諾研究】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之繼承遺產的流程

2023-12-07

導語

   粵港澳大灣區體制機制的對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機制上進行有效銜接,從而在大灣區打造一個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此,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家“紮根南沙、深耕灣區、面向世界”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不僅與香港資深的餘陳楊律師行共同在南沙設立了《南沙方案》實施後的首家粵港聯營律師事務所,還組織人員在此方面開展了一系列研究。本文簡要介紹了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之繼承遺產的流程,以供內地人士瞭解。

  在香港,繼承遺產必須經過法院。具體而言,從人去世的那一刻起,其財產就會被法律凍結,須等到有資格的申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並獲得授予書,或者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後,才能對遺產進行清算與分配。遺產凍結期間,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而領取、動用或處置遺產,便會被罰款,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01 有資格的申請人

  那麼哪些人有資格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呢?根據遺囑訂立情況的不同,有資格的申請人也有所不同。

1.死者生前立有遺囑

若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並指定了遺囑執行人(executor),該遺囑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但如果該遺囑執行人無法或者不願意履行職責(不論任何原因),或者遺囑中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在遺囑中獲得剩餘財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提出申請。

2. 死者生前未立遺囑

若死者生前未立遺囑(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者遺囑已被撤銷),則鬚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按照以下優先次序確定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死者尚存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且就申請問題存在爭議,則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在香港法中,上述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被統稱為遺產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整體來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大致相同的。然而,二者之間存在一個重要區別:由於二者的權力來源不同,其獲得權力、行使權利和承擔職責與義務的起始時間也不同。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死者的遺囑,因此其權力、權利、職責與義務從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反觀遺產管理人,其權力來源於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因此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上所載明的日期便是起始時間。

02 向高等法院申請並獲得授予書

(一)適用情形

  在下列兩種情形中,申請人必須向高等法院申請授予書:

  1. 遺產總值超過15萬港元;

  2. 遺產總值未超過15萬港元,但遺產並非全屬於金錢(比如還包括股票)。

(二)授予書的含義與類別

  授予書(grant)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授予書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這三種類別與前述有資格的申請人是具有對應關係的。

  遺囑執行人申請的授予書被稱為遺囑認證(probate);如遺囑執行人無法或者不願意履行職責(不論任何原因),或者遺囑中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申請的授予書被稱為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無遺囑者的遺產管理人所申請的授予書被稱為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至此,我們可以將遺囑情況、有資格的申請人、授予書三者的對應關係進行一個簡單的梳理。

 

 

在取得授予書之後,遺產代理人便按照授予書的授權內容管理死者的遺產,負責對遺產進行清算,並在清算完成後向繼承人分配剩餘遺產。

03 向高等法院申請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一)適用情形

   除了向高等法院申請並獲得授予書,當遺產總值不超過15萬港元且均屬金錢(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帳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時,有資格的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向高等法院申請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而無須申請授予書或辦理其他法律手續。這一路徑的好處在於,遺產受益人能夠更快速地從遺產中獲得金錢應急。

(二)遺產管理官的選任與許可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9條,司法常務官是當然官守遺產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注:“當然官守”一詞譯自ex officio,是指僅憑藉職位而無需另外授權即可產生相應的結果,即依職權。)在所有情況下,遺產管理官均直接受法院管轄,並鬚根據法院的指示行事。

(三)收費方式

  申請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需要根據遺產數額按照不同比例進行收費:

  綜上所述,在香港,無論死者是否立下遺囑,也無論被繼承人間是否就遺產繼承協商一致,都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在申請授予書的路徑下,遺產代理人在整個遺產管理過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這背後體現的是香港法受英國繼承法的影響,採取了剩餘財產交付主義,即人去世後,其遺產並不直接歸屬於繼承人,而是先歸屬於遺產代理人。在遺產代理人依法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和執行遺贈後,繼承人才能請求交付遺產並取得遺產所有權。這樣不僅能夠有效防止侵害遺產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更能實現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平衡。

參考文獻:

  1.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2. 陳弘毅、張增平、陳文敏、李雪菁合編:《香港法概論(第三版)(修訂版)》,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版,第395-412頁。

  3. 陳葦、宋豫主編:《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頁。

  4. 董立坤著:《香港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229頁。

  5. 劉學在、趙貝貝:《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實施權配置研究——從實體與程式的雙重維度切入》,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28卷第4期,第34頁。

  6. 房紹坤:《論繼承導致的物權變動》,載《政法論叢》2018年第6期,第5頁。

  7. 吳國平:《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探究》,載《政法論叢》2013年第2期,第61頁。

  8.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法庭服務簡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網,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9. 社區法網,https://clic.org.hk/cn/topics/probate/,2023年10月31日訪問。

*本文系作者的個人觀點,歡迎業界同仁交流和指正。

 

 者 簡 介

 

李璟

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文學學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英語專業八級證書,現為陳忠主任律師團隊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