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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诺研究】香港继承法律制度之继承遗产的流程

2023-12-07

导语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机制的对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机制上进行有效衔接,从而在大湾区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扎根南沙、深耕湾区、面向世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不仅与香港资深的余陈杨律师行共同在南沙设立了《南沙方案》实施后的首家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还组织人员在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本文简要介绍了香港继承法律制度之继承遗产的流程,以供内地人士了解。

  在香港,继承遗产必须经过法院。具体而言,从人去世的那一刻起,其财产就会被法律冻结,须等到有资格的申请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授予书,或者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由遗产管理官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后,才能对遗产进行清算与分配。遗产冻结期间,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而领取、动用或处置遗产,便会被罚款,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01 有资格的申请人

  那么哪些人有资格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呢?根据遗嘱订立情况的不同,有资格的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若死者生前立有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executor),该遗嘱执行人便是唯一有资格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但如果该遗嘱执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职责(不论任何原因),或者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在遗嘱中获得剩余财产遗赠的人,便可获优先权去提出申请。

2. 死者生前未立遗嘱

若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即找不到任何遗嘱,或者遗嘱已被撤销),则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按照以下优先次序确定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

 尚存的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嗣;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死者尚存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且就申请问题存在争议,则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在香港法中,上述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被统称为遗产代理人(personal representative)。整体来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力是大致相同的。然而,二者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区别:由于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其获得权力、行使权利和承担职责与义务的起始时间也不同。遗嘱执行人的权力源自死者的遗嘱,因此其权力、权利、职责与义务从立遗嘱人去世那一刻便开始。反观遗产管理人,其权力来源于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因此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上所载明的日期便是起始时间。

02 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授予书

(一)适用情形

  在下列两种情形中,申请人必须向高等法院申请授予书:

  1. 遗产总值超过15万港元;

  2. 遗产总值未超过15万港元,但遗产并非全属于金钱(比如还包括股票)。

(二)授予书的含义与类别

  授予书(grant)俗称“承办纸”,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承办人全权处理遗产。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这三种类别与前述有资格的申请人是具有对应关系的。

  遗嘱执行人申请的授予书被称为遗嘱认证(probate);如遗嘱执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履行职责(不论任何原因),或者遗嘱中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申请的授予书被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无遗嘱者的遗产管理人所申请的授予书被称为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至此,我们可以将遗嘱情况、有资格的申请人、授予书三者的对应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在取得授予书之后,遗产代理人便按照授予书的授权内容管理死者的遗产,负责对遗产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完成后向继承人分配剩余遗产。

03 向高等法院申请由遗产管理官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一)适用情形

   除了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授予书,当遗产总值不超过15万港元且均属金钱(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时,有资格的申请人还可以选择向高等法院申请由遗产管理官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而无须申请授予书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这一路径的好处在于,遗产受益人能够更快速地从遗产中获得金钱应急。

(二)遗产管理官的选任与权限

   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9条,司法常务官是当然官守遗产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注:“当然官守”一词译自ex officio,是指仅凭借职位而无需另外授权即可产生相应的结果,即依职权。)在所有情况下,遗产管理官均直接受法院管辖,并须根据法院的指示行事。

(三)收费方式

  申请由遗产管理官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需要根据遗产数额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收费:

 

  综上所述,在香港,无论死者是否立下遗嘱,也无论被继承人间是否就遗产继承协商一致,都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授予书的路径下,遗产代理人在整个遗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这背后体现的是香港法受英国继承法的影响,采取了剩余财产交付主义,即人去世后,其遗产并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而是先归属于遗产代理人。在遗产代理人依法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和执行遗赠后,继承人才能请求交付遗产并取得遗产所有权。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2. 陈弘毅、张增平、陈文敏、李雪菁合编:《香港法概论(第三版)(修订版)》,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版,第395-412页。

  3. 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97-98页。

  4. 董立坤着:《香港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229页。

  5. 刘学在、赵贝贝:《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实施权配置研究——从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维度切入》,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8卷第4期,第34页。

  6. 房绍坤:《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6期,第5页。

  7. 吴国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第61页。

  8. 《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法庭服务简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网,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9. 社区法网,https://clic.org.hk/cn/topics/probate/,2023年10月31日访问。

*本文系作者的个人观点,欢迎业界同仁交流和指正。

 

 者 简 介

 

李璟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文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现为陈忠主任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