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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诺研究】《民法典》同香港合约法中关于解除合同规定的比较

2023-06-16

 LAW  天诺研究

导语

粤港澳大湾区体制机制的对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三法域”背景下在法律机制上进行有效衔接,从而在大湾区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扎根南沙、深耕湾区、面向世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在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民法典和香港合约法都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但两者在具体规定和实施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作者就香港和内陆在民法部门法下关于解除合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两者在无行为能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以供商业人士了解,并和同行交流。

 一、《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1.合同解除含义。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律设置合同解除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使其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创设新的交易关系,进而促进交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2.解除的类型。《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1]。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即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有的合同,解除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至于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协议予以解除,立法者认为这是不言自明。在普通法中,人们称这是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通过合同而予以生效的合同规则由于解除合同而丧失其效力[2]。二是约定解除,即双方在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约定以未来发生的某种情况作为解除事由,并以此为据赋予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尽管《民法典》第562条秉持了原《合同法》第93条的立法模式,将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但二者毕竟存有差别。民法学理中通常将其作为合同效力消灭的两种类型对待[3]。除了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还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具体如下: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的后果。《民法典》第566条规定[5],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解除的程序。当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合同并不会自动产生解除的效力。解除合同必须通过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被解除。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民法典》未作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一定要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至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明。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香港合约法关于解除合约的规定

 

一、撤销合约。若合约双方均未有开始履行,可作出撤销合约。有关协议的价值为合约双方放弃履行彼此的合约责任[6]。无论原有的合约是否以契据形式作出[7]或依照法例规定之书面形式订立,撤销合约的协议均只须以口头形式订立。有时[8],合约双方可订立一份新的合约,而这新合约订明(合约双方均尚未开始履行的)旧合约已被撤销。合约双方也可同意增加新的合约条款。A同意为B工作[9]。A后来在上任前通知B他(指A)不会为B工作。在这个案中,A及B均未有开始履行合约责任,B可选择与A订下撤销合约的协议。他们也可再重新协商合约条款及订立新的合约以取代旧的合约。在Wang Tat Metal Mfy v Garwin Enterprises Ltd]一案中[10],法庭强调它须审视新合约的内容以决定合约双方的意图是以新合约取代旧合约,还是只有在履行了新合约后才能解除旧合约。二、免除合约责任。作出撤销合约的协议适用于合约双方均未开始履行合约的情况。若合约的其中一方(A)已开始履行合约,合约另一方(B)欲解除合约便须有价值的支持,A可以契据的形式可取代价值。若A免除B之合约责任是有价值的支持的话,这免除合约责任便被称为协议解除合约责任与清。法庭接受为解决争端而真诚地作出的申索妥协作为协议解除合约责任与清债的价值[11]。三、合同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会在某些情况下终止,而这些情况与违约无关。例如,有关合同可规定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有关通知订明错误的合同终止日期,只要一位知悉合同内容之人士能合理地计算出正确的合同终止日期,通知仍属有效。如果有关合同未有规定通知期的时间,通知期须为一段合理时间,以使被通知的一方能作出其他安排。然而,普通法并没有规定合同双方在按合同发出通知终止合同时必须有合理理据这样。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与雇员均可向对方发出为期一个月或合同规定为超过为期一个月之通知以终止雇佣合同。法例规定了一些解雇情况是违法的,例如雇主解雇怀孕雇员,而该解雇并非是即时解雇。雇员也可因裁员或因停工而遭终止雇佣合同。雇员因裁员或停工而遭终止雇佣合同均并非因雇员违约,现实中的雇佣合同未必会把这些情况订明出来。连续性合同雇员因裁员或停工而遭终止雇佣合同可视乎情况得到遣散补偿。

 

三、《民法典》同香港合约法中关于解除合同的比较

 

《民法典》和香港的合约法都包含了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首先,对于解除合同的原因,两者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约定的条款解除合同等情况。此外,两者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例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对方隐瞒事实导致自己误解而在误解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等。其次,在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效力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在程序方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解除的程序,则按照约定的程序解除;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对方。香港的合约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即解除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通知中明确说明解除的原因。但是,在效力方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而香港的合约法规定,一旦通知解除合同生效,合同即被视为终止,不需要再经过其他程序或者争议解决方式。此外,两者还有一些细节方面的不同。例如,《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香港的合约法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同时,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民法典》和香港的合约法都包含了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其异同之处主要在于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效力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了解两者的规定差异,可以帮助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国际贸易和跨境合作。

 

 

参考文献:

[1] 《民法典》第562条。

[2]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4页。

[3]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718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页。

[4]  《民法典》第563条。

[5] 《民法典》第566条.

[6] J. Beatson, A. Burrows and J. Cartwright, Anson's Law of Contrac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30th ed.

[7] Berry v Berry[1929]2 KB 316。

[8] British and Beningtons, Limited v North Western Cachar Tea Company, Limited[1923]AC 48.

[9] J. Beatson, A. Burrows and J. Cartwright,pp.484-485.[1775][2009]HKEC 285.

[10] J. Beatson, A. Burrows and J. Cartwright,p.487.

[11] Swiss Singapore Overseas Enterprises Pte Ltd v China Citic Bank Corp Ltd, Xiamen Branch [2014]6 HKC 55及[2014]HKEC 2127.


本文经作者陈苗苗授权发布